电梯法规:住宅电梯出毛病 物业公司负首责

2017/8/16 17:17:15      点击:
电梯法规:住宅电梯出毛病 物业公司负首责
    电梯法规:住宅电梯出毛病 物业公司负首责值得关注,近年来,电梯关人、“咬人”事故频发,而制造厂家、维保企业、物业公司、业主等经常是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2014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以立法的形式,对电梯产权人以及各方职责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电梯坏了到底谁来负责?发生重大事故有责单位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昨日,石家庄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 

对电梯各方职责进行详细划分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讲述:电梯事故多发 用户心惊胆战 

据不完全统计,在省会石家庄,目前已拥有2万多部电梯,有关电梯关人、电梯“罢工”住户被迫爬楼的投诉逐年增加。 

曾经被“关过”的张女士,现在想起那惊魂一刻仍然后怕。“当时电梯哐当一声震了一下,然后急速下坠,我赶紧把所有楼层的电梯指示灯都按亮了,最后电梯停在了五层和六层之间,后来打了电话才被解救出去。” 

质监部门介绍说,通过对多起电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后发现,一方面和使用者不注意细节有关系,这些细节经年累月最终质变为造成事故的因素。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选择社会上的一些低价维保公司,导致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存在于住宅电梯中。